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,后续治疗费能否获赔?
2016-11-03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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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某骑摩托车自西向东正常行驶时,被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。事故发生后,吴某驾车逃跑。后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出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:吴某负全部责任,陈某不负责任。在公安交警大队的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,由吴某承担伤者陈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费用合计9000元。
赔偿协议达成两年后,陈某进行了二次手术,经诊断确定为因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坏死。陈某由此又支付了医疗费、护理费、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。陈某认为,二次手术的费用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,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遂要求吴某承担自己的费用。吴某则辩称,当初陈某与自己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,自己也已经赔偿了陈某的费用,现在的后续治疗费用跟自己无关,而且陈某的请求也过诉讼时效,不应当赔偿。陈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吴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将原告陈某撞伤后逃逸,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陈某无责任。原被告虽然在公安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,但原告表示只是对前期费用的赔偿,被告吴某也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。综观原告陈某伤情后续的变化,也足以说明赔偿协议不包括原告的全部费用,否则,会明显显失公平。因原告陈某进行二次手术时,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,且原告陈某此损害后果系交通事故所致,应当从此事计算诉讼时效。
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应当赔偿原告陈某的后续治疗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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